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教〔2020〕15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本科课程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本科课程考试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20年4月21日
南通大学本科课程考试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培养一流人才 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苏教高〔2019〕5号)精神,深化课程考试改革,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中的检测、诊断、反馈和激励功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和“持续质量改进”,将学业评价嵌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保持考试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结合各专业课程特点和实际,健全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引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学、考相结合,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考试改革的目标
通过考试改革,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考试理念,明确考试目的,逐步实现考试内容能力化、考试方式多元化、考试管理人本化,建立更加符合我校实际、科学合理、鼓励创新、提升素质、培养能力的课程考核体系,实行多形式学习成绩的考核,健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推进由传统教学模式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培育优良校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
三、考试改革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鼓励广大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际,积极开展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的改革。无论是考试课程还是考查课程,期末均可采用闭卷、半开卷、开卷、论文、作品设计、口试、调研报告、操作考试,以及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笔试与网考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考试均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难度分布合理,尽量减少以再现书本知识为主的考试内容,鼓励增加能够引发学生思考、实践和创新的无标准答案的主观开放性试题比例,适度增加综合性、应用性题目,注重考核和培养学生能力,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式”“研究式”学习。
1.闭卷考试
(1)适用于对基础知识掌握要求比较高的课程,以及部分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理论知识部分的考核。
(2)以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掌握程度、灵活运用程度以及书面表达能力为重点。命题应注重联系实际,尽量减少和避免单纯让学生死记硬背和直接套用公式的试题。
(3)有条件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命题。
2.开卷及半开卷考试
(1)适用于对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和内容的考核。
(2)以考察学生对所学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灵活掌握程度,以及在参考工具性资料的情况下考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为重点。命题应更具开放性和灵活性,尽量避免采用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等客观题题型。
(3)开卷考试中,教师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哪些参考资料。
(4)半开卷考试,教师可将考试过程分为闭卷和开卷两个阶段进行;或者采取“一页纸开卷”形式,即允许学生携带一张A4纸(必须本人手写,不得打印、复印;纸张单、双面由教师根据课程考试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将自己对课程内容的总结,包括重点、难点、公式、定理等写在上面作为参考,并在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并上交。
3.口试
(1)适用于语言技能性强、思辨能力和综合反应能力要求高的课程,主要包括外语类、中文及法学类相关课程。
(2)以考核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思辨能力等为重点。教师可根据考核内容要求,设计灵活多样的考核题目,可一人一题或数人一题。
(3)应注意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制定详细的考核记录表和评分标准,做好考核时的口试记录或录音。
4.面向产品及实际对象的开放式考试
(1)适用于专业性、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主要是研究性质的专业类课程,包括工科应用类、艺术设计类、人文社科类等课程。
(2)面向产品及实际对象的开放式考试形式主要包括:小论文、大作业、方案设计、调研报告、作品、产品等,重点考核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教师可结合工程实际以及社会、经济和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在本课程所讲授的知识范围内拟定部分探讨性、研究性、设计性的课题,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布置给学生,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或分组完成。通过边学习边研究的方式,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工程方案及产品设计、文献资料使用、语言文字表达等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
(3)课程采用面向产品及实际对象的开放式考试形式,教师必须严格考核要求,事先公布评分标准,同时还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学生出现抄袭舞弊现象。
5.答辩、操作考核
(1)适用于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2)以考核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动手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答辩考试可由教师拟定相关问题,学生在完成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设计(论文)的基础上,现场针对教师提问进行答辩或随机抽卡答题。操作考核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随机抽考学生已做过的部分实验项目;另一种是设置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根据学生实验方案设计情况或学生在方案设计基础上的操作情况评定实验操作考核成绩。
(3)相关课程应根据课程特点以及指导教师力量、实验教学条件等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6.多元模块化考试
(1)适用于大学分的综合类课程。
(2)多元模块化考试是指将课程教学目标要求分为若干能力考核模块,针对不同模块的具体考核要求和特点,综合采用2种或2种以上的考核方式,全面评定课程成绩,如“网考+论文”、“闭卷+操作考试”、“论文+答辩”等。
(3)模块化考试应注重可操作性以及各部分成绩分配比例的合理性。
7.课程阶段式考试
(1)适用于教学内容多、教学难度大的课程。
(2)课程阶段式考试是以强化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学习和掌握为目标,将课程期末一次性结业考试分散到教学过程,改为分阶段多次进行的一种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阶段式考试的课程,阶段性测验及考核次数应不少于3次,且考核内容必须覆盖全面。
(3)经批准采取阶段式考试的课程,可取消期末一次性考试,以按比例合成后的各次阶段测验和考核成绩作为课程期末成绩记载。
(二)实施教考评“三分离”,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养成
实行教考评分离,是课程考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科学、规范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在部分课程实施统一命题、错位监考、集体流水评卷的教考评分离制度,旨在发挥考试在教学工作中的促进作用,使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教考评“三分离”制度的内容
(1)教与出卷的分离。采用试题库出卷,授课教师原则上回避抽(出)卷。
(2)教与监考的分离。一般情况下,实行错位监考,不安排授课教师监考自己所教班级课程的考试。抽(出)卷教师担任主考,负责处理试卷印刷、题目歧义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3)教与试卷批改的分离。学院按课程组成试卷批改小组,采用流水线批改,或同课程教师错位批改。
2.实施教考评“三分离”课程的范围
(1)同一学期开设的五名及以上教师讲授的同一门公共基础课。
(2)同一学期开设的四名及以上教师讲授的专业基础课。
(3)已经建立试题库的其他课程。
3.教考评“三分离”课程的审定
各学院教考评“三分离”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总负责。
教考评“三分离”先在已经建成试题库的部分公共基础课中进行,然后逐步扩大、有序推进。具体实施课程由学院申报、教务处备案,或教务处指定。
4.教考评“三分离”课程试卷的命题审核
实施教考评“三分离”的课程,要成立由三位以上熟悉该课程的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命题审核小组。由小组指定符合条件的教师完成课程的命题与审核工作。
5.教考评“三分离”试卷的管理
教考评“三分离”课程的试卷组建完成后,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制、保存、分发、清点、回收等工作,监考人员开考前领取,所有过程严禁试题外泄。
6.教考评“三分离”课程的评卷要求
(1)实施教考评“三分离”的课程须成立专门的评卷小组,评卷小组要有三位及以上的教师组成,阅卷实施流水作业、集体评阅。
(2)按照试卷库中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评阅,做到“客观公正,给分准确,宽严适当,前后一致”。
(3)评卷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做好交换复核工作,避免批阅与结分错误,阅卷人和复核人须在试卷上签名备查。
(4)评卷工作完成后,评卷小组须做出考、评综合情况的分析意见,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各学院应以系(教研室)为单位组织相关教师对试卷进行抽检、核查。
7.教考评“三分离”课程的总结工作
实施教考评“三分离”的课程,须在考试结束两周内,提交课程工作总结、意见建议、教考评“三分离”实施课程汇总表给教务处学籍与考试科,以便更好地改进教考评“三分离”工作。
(三)改革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加强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与管理
提倡任课教师结合课程特点和自己的教学风格,在教学过程中通过采用考勤、作业、课堂提问、实验、期中考试、阶段性测验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督促和考核,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
1.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30%左右。各门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由开设学院依据课程大纲、质量标准结合课程教学特点确定。
2.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提前将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包括平时成绩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明确告知学生,并在教学过程中认真做好学生各项成绩评定和记录,客观真实地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
3.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须采用同一张考卷进行考试,尽可能做到集体阅卷。
4.各院系要根据各专业课程特点,制定严格的课程考核管理及成绩审核、复查制度,确保课程成绩评定的公平、公正。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