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教〔2020〕14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业预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20年4月21日
南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风建设,强化本科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大教〔2017〕8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业预警是以学生的学习过程为监控目标,针对学生学习上出现的问题或危机,进行有效干预,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劝导学生纠正学习行为偏差,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二条 学业预警的内容
对照学生所修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者,给予预警,并告知将会出现的后果。
第三条 学业预警的等级
根据学生学习行为或结果对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学习目标所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学业预警分为一般预警、留(降)级预警、退学预警三个预警等级。
1.一般预警。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10学分及以上。
2.留(降)级预警。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20学分及以上。
3.退学预警。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25学分及以上。
第四条 学业预警的处理办法
1.学生处于一般预警状态时,由学院指派专人及时与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给予改进建议,并要求受预警学生写出书面认识,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必要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
2.学生处于留(降)级预警状态时,由学院指派专人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告知学生在校具体表现,听取家长意见。学院教学副院长或学生工作副书记应及时与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方案。
3.学生处于退学预警状态时,由学院指派专人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或进行家访,共同商讨帮扶方案。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应及时与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并确定专人负责帮扶。
4.高一级预警工作应在低一级预警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各类谈话以及与家长联系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条 学生学业预警情况的查询
学生和家长在每学期期终考试及开学补考结束两周后,可以用学生账号(学号和密码)登录学校主页教务管理网,查询考试(或补考)成绩及预警等级。
第六条 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的责任人
学院教学副院长为学生学业预警信息汇总、发布和反馈及学业困难学生后续帮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生学业预警通知的送达
学院教学秘书、班主任、辅导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向分管领导告知达到学业预警等级学生的情况。对达到预警值的学生,教学秘书打印预警学生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由学院留存,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班主任各一份。班主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确保学生学业预警信息的及时送达。
第八条 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的网络体系
学校通过三级预警工作网络组成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系统。
1.一级工作网络是各班班主任、任课教师。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及时准确把握对所任课程或所带班级学生的成绩情况,当学生出现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时,应及时给予干预和指导。
2.二级工作网络是各学院管理者。各学院要对所管理范围内学生的整体状况进行把握,调动各种力量对学生进行及时的预警监督和帮助。各学院应及时将学生学业预警信息进行汇总、发布和反馈,学生学习成绩每学期汇总、反馈一次。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在接到学生学业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学业困难学生帮扶方案,由学院领导、管理部门、班主任、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学业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
3.三级工作网络是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学生的整体学业情况进行把握,对一、二级网络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考核。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改进,以适应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的要求;负责制定学生学业预警的标准;对全校学生学业预警信息进行汇总和反馈,每学期汇总、反馈一次;对各学院学业困难学生帮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构建学业预警机制是转变学风和教风的重要举措。学校各层级领导要深刻认识学业预警工作对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要性,对提高学校声誉和形象的意义。同时,学业预警工作是一项连续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涉及到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各教学单位。各层级相关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受预警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跟踪,密切关注其变化,给予爱心、耐心和信心,共同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