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课程(群)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3-21浏览:14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改革工作做到实处,使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促进严谨治学的教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群)负责人聘任主要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  课程(群)负责人实行按课程或课程群形式设置,其中:

1.一个课程(群)设置一个课程(群)负责人。

2.内容相近或联系密切的相关课程按群设置;与理论课程紧密相关的实验(训)等实践环节归属于同一个课程群;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可考虑设置一个单独的课程群(不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3.课程名称相同但适用专业不同的课程归属于同一课程(群)。

4.分学期开设且具有多个编号的同一课程归属于同一课程群。

第四条  课程(群)负责人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1.方向性原则:课程(群)负责人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课程(群)建设水平和质量,要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课程(群)建设符合学校发展要求,要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落实在课程(群)上。

2.统一性原则:同一课程(群)无论教师多少,统一由课程(群)负责人负责管理,同一专业的相同课程实行五统一,即依据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毕业要求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统一课程考核、统一教材、统一命题。

3.个性化原则:课程(群)负责人设置既要强调专业性和对课程(群)本身的良好把握,更要注重发挥个人所长和潜能,有利于推进课程(群)的特色化建设。

4.责权结合原则:坚持课程(群)建设中课程(群)负责人的责任、权力相结合。由课程(群)负责人统筹规划本课程(群)课程安排、教改项目申报及课程资源建设等教学相关工作,学院、系及教研室给予全方位支持。

第五条  课程(群)的设置应有利于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研究,有利于推进教学资源共享,有利于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课程(群)负责人的聘任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潜心教书育人,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2.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了解国内外本课程(群)的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在该课程(群)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取得良好成绩。

3.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首次聘任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课程(群)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负责课程(群)建设与教学组织工作。课程(群)负责人应结合学院实际,全面负责本课程(群)的建设规划,制定课程教学目标,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主持编制、修订课程标准,同时主动参加与专业建设有关的教学活动及基层教学组织活动。

2.负责课程(群)教学团队建设。课程(群)负责人应协助教研室主任负责教学任务和资源分配、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定期开展教学研讨,通过集体备课、教学竞赛等活动指导和培养本课程(群)青年教师开展教研工作,以提高教师的执教能力和学术水平。

3.负责课程(群)教学资源开发。课程(群)负责人要按照学校、学院及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带领课程(群)团队成员整合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成果,开展教材编写与教学资源开发等工作。

4.负责课程(群)教学改革、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与改革,开展教学效果评价和总结,探索有效的教学模式,带头做好示范教学。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课程(群)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学院负责。 

第九条  课程(群)负责人的聘任按以下程序实行: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及系、教研室主任充分讨论后提出拟聘人选名单,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讨论后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课程(群)负责人的考核采取系、学院进行年度考核、进行聘期考核两级两阶段模式。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1. 课程(群)负责人所在系每年依据负责人与学院签订的责任书实施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结果将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优先条件,并在学院的本科教学管理和奖励业绩点中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2. 聘任期满后,学院根据课程(群)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课程(群)负责人评估工作, 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届聘任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受聘为课程(群)负责人期间,本人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立即停止其课程(群)负责人资格和职权。

第十二条  课程(群)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聘任,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群)负责人,停止其课程(群)负责人资格和职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时,学院根据需要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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